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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转载(二十二)

作者: 王晓芳 来源:监察科及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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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 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监察科及审计科 王晓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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