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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重磅消息!2020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待遇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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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医保发【2019】39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有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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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

  1.市内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200元/人次;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400元/人次;三级乙等医院500元/人次;三级甲等医院800元/人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2.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转往省域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人次,转往省域外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人次。未经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人次。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转往市域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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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85%;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75%;三级医院55%。其中,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在三级医院住院基金按照65%比例支付。

  2.转诊到域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未经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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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乡居民大病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135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孤儿、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降低50%,即6750元。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不设封顶线),大病保险给予补偿,补偿支付标准如下:

  5万以内(含5万元)    支付比例为60%

  5万—10万(含10万元)  支付比例为65%

  10万元以上        支付比例为70%

  未经转诊到市外医院住院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统一为3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孤儿、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贫困群体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统一为70%(未经转诊到市外医院住院的除外)。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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