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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本溪市新生儿正式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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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新生儿及时参加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本医保发【2019】6号的文件精神,从即日起符合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新生儿和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准新生儿(母亲妊娠28周后),都可参加本溪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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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及准新生儿的待遇起止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到帐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自出生之日起满3个月至6个月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到帐的,从缴费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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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到帐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到账的,在母亲分娩期间及以后新生儿因疾病治疗所发生的未及时结算的合规医疗费用,应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出生证明、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由市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