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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参与、支持、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协助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养老设施及其他养老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和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志愿服务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依法成立老年协会,反映老年人的要求,调解老年人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办老年人专题节目或者栏目,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离退党支部 郑敏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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